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新《计税办法》分为4章共43条,自2015年1月1日实行,适用于账证齐全、核算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变化是尽量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接轨和对原税收审批事项的全面清理。
特色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二是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税前扣除。
三对其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是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为月各项应税收入减除准予扣除的五险一金、月费用3500元及捐赠等后的余额。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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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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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500元的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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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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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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