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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新闻网3月28日讯(记者 何乐川)今日,笔者从会同教育局获悉,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从2015年起,凡在我县林城镇以外的其他乡镇各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就业协议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由省财政全额承担的连续3年每年3500元至10000元的学费补偿。现将申请学费补偿有关事项摘要如下:
补偿对象
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外。
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补偿标准
博士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年8000元,本科生每年5000元,专科(高职)生每年3500元。连续补偿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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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程序
毕业生当年11月30日前填报《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同时附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身份证、最高毕业学历(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递交给毕业高校学籍和学生资助部门审核并盖章。
高校审核后,毕业生携带以上材料至就业单位审核,就业单位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学生将《申请表》、工资发放证明、就业协议、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于当年12月底前,报会同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审核。初次申请已审核通过的,第二年、第三年再次申请时,不再需高校出具审核意见,只需携带单位盖章的《申请表》、工资发放证明、身份证、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于当年12月底前向会同县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
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通知学生本人,将补偿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中(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须将学费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