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在没有任何投资的情况下强行提出入股林城镇瑶丰村村民李某等3 人合伙经营的采沙生意,并强行要求分红。遭到李某拒绝后,2018 年8 月23 日,林某伙同其余4 名被告非法拘禁李某,拘禁过程中威胁、恐吓和殴打被害人李某,并非法获取人民币1250 元。同日,林某、粟某、龙某等3人在会同县四方国际KTV 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后蓄意报复,在西区农发行附近的夜宵摊持刀砍伤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粟某、龙某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某、粟某、龙某、胡某、何某无视国家法律,假借索取债务名义,非法拘禁他人,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林某违法所得财物,应当责令退赔。林某、粟某、龙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备恶势力的基本特征,属恶势力。
根据林某、粟某、龙某、胡某、何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会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粟某、龙某、胡某、何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四年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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