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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男子两天两次酒驾竟在同一地点被同一民警查到

来源:本网讯 作者:梁高中 编辑:许诺 2020-06-24 16:08:38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但总有一些人不长记性。这不,会同一名男子不思悔改,竟然连续两天酒驾。颇有戏剧性的是这两次酒驾在同一地点被同一民警查到。

6月20日晚上,会同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在林城镇双拥路江都宾馆门口路段开展夜查酒驾集中整治行动。当晚19时38分许,民警拦停一辆牌号为湘F43295的正三轮摩托车例行检查。刚打开车门,民警发现驾驶人好面熟且浑身酒气。

“你是不是今天又喝酒了?你昨天晚上因为酒后驾车在这里被我们查处了,驾驶证都还在暂扣期间。驾驶证暂扣期间是不能开车的。”民警询问道。

“警察同志,今天我有点急事,所以开车。昨天晚上我很配合你们工作,所以今天就请多多关照。”该驾驶人唐某连忙解释。

原来,驾驶人唐某昨晚21时10分酒后驾驶湘N21F81两轮普通摩托车经过此处时,也被三中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测得酒精含量为34.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他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再急也不能违法开车呀。”民警对驾驶人唐某进行批评后,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唐某酒精含量达到160mg/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抽血送检,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民警表示,唐某在饮酒后驾驶被查、驾照被暂扣的情况下仍不吸取教训、不思悔改,再次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说明自律性其差,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从重处罚,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且今后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部门再次提醒驾驶员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为自己和他人负责,切勿酒后驾车。

来源:本网讯

作者:梁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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