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为什么要实行禁捕?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也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长期以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挖砂采石、滩涂围垦等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珍稀特有物种资源全面衰退,白鲟、长江鲥鱼等物种已多年未见,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极度濒危,“四大家鱼”早期资源量比上世纪80年代减少了90%以上。近年来,长江渔业资源年均捕捞产量不足10万吨,仅占我国水产品总产量的0.15%。伴随渔业资源严重衰退,部分渔民为获取捕捞收益,使用“绝户网”“电毒炸”等非法渔具渔法竭泽而渔,形成资源“公地悲剧”和渔民越捕越穷、资源越捕越少的恶性循环,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科学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区域”“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部署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效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下降危机的关键之举。
2、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主要包括哪些水域?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包括流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指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大渡河7条河流)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大型通江湖泊(指鄱阳湖、洞庭湖2个湖)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其他相关水域四种类型,涉及14个省市。
3、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共抓长江大保护和促进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的决策部署,促进生态、生产、生活有机统一、共赢发展。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实施有针对性的禁捕退捕政策,有效恢复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有力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按照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努力促进退捕渔民上岸安居和转产转业,做好生活困难退捕渔民社会保障等工作,保障退捕渔民根本利益,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4、不愿统一回收的捕捞渔船渔具如何处置?
不愿统一回收的捕捞渔船渔具由捕捞渔民自行处置。全面禁捕后,这些渔船渔具必须离水上岸,一经发现偷捕行为,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没收处置。
5、休闲垂钓应如何规范进行?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 1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 2020 ]12号)明确,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6、休闲垂钓渔获物可以买卖交易么?
不可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明确,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
7、是否可以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公告》明确,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根据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可以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8、餐饮服务行业是否应对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负主体责任、法律责任?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应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公告》明确,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来源:本网讯
编辑:许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