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与金融的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在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情况。日前,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公布了一起此类案例,并以此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案例】非法吸收存款64亿元
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截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望洲集团实际控制人杨某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有关人员也被处以相应刑罚。本案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
望洲集团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操作手段有三步。第一步是成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2014年望洲集团成立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财富)、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普惠),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名义进行宣传。望洲普惠负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望洲财富负责发展不特定社会公众成为理财客户(出借人)。第二步是以保本高收益诱导公众出资。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要求理财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选定项目后将投资款转入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望洲集团、杨某及集团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理财客户的债权提供担保。第三步是违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望洲集团可对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并将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后的剩余资金转至杨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最终望洲集团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兑付本息。
【分析】打着金融创新幌子
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名义,通过虚构项目标的、非法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提供假担保、承诺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也具有非法集资的共同特性,即非法性、公开性、不特定性、利诱性。
【提示】正确评估风险承受力
注意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在参与金融平台的融资、投资等业务时,应当树立金融投资风险责任意识,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
来源:快乐老人报
编辑:许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