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邹某某用自制的抬网在会同县漠滨乡金子村清水江进行捕鱼。2019年9月,被告人邹某某因听本地老百姓议论“国家对捕鱼的管理严格了,本地十年都不准捕鱼”及天气转凉捕鱼数量减少,被告人邹某某便停止了捕鱼的行为。2020年6月起,被告人邹某某看见临近的贵州省百姓在清水江用抬网捕鱼,于是又开始用抬网在清水江中捕鱼。2020年8月10日晚,被告人邹某某又在江中放置了一副抬网,次日凌晨划船至江中收网,并将捕获的河鱼带回家中,被会同县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清点及认定, 被告人邹某某2020年8月11日凌晨收抬网捕获鲜鱼共504条(净重11.11千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未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且会同县司法局可以对邹某某在本辖区执行社区矫正。遂作出如上判决。
根据《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规定:禁渔区为会同县渠水、巫水、清水江主干及支流所属的天然水域;禁渔期自2020年1月1日起,会同县巫水河王家坪大桥以下至洪江区段实行全面永久性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县内其它天然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暂定10年)。
保护生态,人人有责,人人受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望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本网讯
作者:通讯员:吴云沙
编辑: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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