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必肃 贩毒必惩。4月6日,会同县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毒品案件集中宣判活动,7位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本次共集中宣判3起涉毒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五年不等刑期,并处五万元至九千元不等财产刑。
案例一:2020年8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到湖南省邵阳市购入15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日21时许,粟某某让杨某微信扫码支付1000元给梁某某用于购买毒品。当晚12时许,梁某某在会同县水岸绿城桥头将一个重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包子”交给粟某某。之后,粟某某和杨某共同吸食毒品。次日,梁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对梁某某位于会同县水岸绿城小区住宅进行搜查,查获两袋甲基苯丙胺(净重共146.83克)、三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27克)。8月4日,梁某某因吸食毒品被会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被告人梁某某违法所得1000元;在案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46.8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27克、包装袋6条、电子秤1台、吸毒工具1组予以没收,由会同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案例二:2020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小车与被告人周某某、贩毒人员龙某(另案处理)前往洪江市黔城镇找被告人钦某某购买毒品。钦某某在洪江市贩卖了一袋重约5克的冰毒给龙某,龙某支付给钦某某3000元钱,随后钦某某转账给其上线曾某某(另案处理)2500元,钦某某获利500元,龙某分给周某某重约0.1克冰毒作为报酬。2020年11月23日,吸毒人员米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并付了6000元现金给王某某,随后王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要周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当日11时许,米某某驾驶其车辆带着王某某、周某某前往洪江市黔城镇找钦某某购买毒品。12时许,钦某某在洪江市某酒店附近,贩卖了一袋重约10克的冰毒给王某某,王某某支付5500元现金给钦某某,随后钦某某将贩卖该袋毒品所得款中的5000元现金付给了其上线曾某某,王某某获利500元,钦某某获利500元,米某某还分给王某某约0.8克冰毒,分给周某某约0.2克冰毒作为报酬。2020年9月28日和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分别贩卖了1个重约0.2克和1个重约0.3克的冰毒“包子”给周某某。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洪江市某停车场,容留龙某、周某某在自己驾驶的小车内采用“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2020年11月23日,王某某在会同县西南大市场某门店内,容留米某某采用“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2020年11月23日15时许,王某某在会同县三零零廉租房某室容留米某某采用“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审理认为,被告人钦某某贩卖毒品15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代购毒品从中牟利,且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贩卖毒品15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九千元。案涉扣押的0.439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会同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案例三:2020年11月20日,龙某找到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王某某又联系周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再通过微信联系钦某某(另案处理),钦某某在收到信息后,与其上线被告人曾某某联系毒品交易事宜。王某某驾驶小车与周某某及龙某前往洪江市找钦某某购买毒品。钦某某将被告人曾某某交给他的一袋重约5克的冰毒拿给龙某,龙某支付给钦某某3000元钱,随后钦某某转账给被告人曾某某2500元。2020年11月23日,吸毒人员米某某驾驶车辆带着王某某、周某某前往洪江市找钦某某购买毒品,钦某某在洪江市某酒店房间内从被告人曾某某处拿到一袋重约10克的冰毒,并将该冰毒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支付5500元现金给钦某某,随后在洪江市某酒店房间内钦某某将5000元现金付给了被告人曾某某。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与潘某某一同在洪江市某公园吸食毒品,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因在手机上打游戏便先后找潘某某借款600元,潘某某转账给了曾某某,潘某某提议,因之前曾某某已向其借款300元,不如将其中800元拿来向曾某某购买毒品,曾某某表示同意,后曾某某贩卖了两个重约0.3克的冰毒“包子”给潘某某。2020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在洪江市某公园抓获被告人曾某某,从其身上搜出四包甲基苯丙胺3.358克。
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他人吸食,数量达15.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涉扣押的3.358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会同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此次集中公开宣判,积极响应了省高院、市中院打击毒品犯罪专项活动,推动禁毒工作深入开展,体现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声势,彰显了坚决遏制毒品犯罪滋生蔓延的坚定决心。下一步,会同法院将继续保持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继续加大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意识和能力,努力营造全民禁毒浓厚氛围。
来源:本网讯
作者:王珏 王 敏 付俊华 通讯员:吴云沙
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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